105
病患遇到醫療/醫美糾紛主要可以透過以刑逼民、一般民事訴訟、訴訟外調解/私下和解等三種方式進行求償(請參「病患/受術者遇到醫療/醫美糾紛如何求償?」一文),而無論是在醫療/醫美糾紛相關的刑事或民事訴訟中,醫療鑑定都不是「必須」的,而需視個案的舉證需求而定。
以下簡單分為兩種情形說明:
一、醫療過失情事已十分明確
倘若醫療過失相關的客觀事實已十分明確(例如:將紗布或明顯不應留存於體內的醫療器械遺落於胸腔、腹腔內等等),那麼就可能無需聲請移送相關機構進行醫療鑑定。
二、醫療過失情形尚待進一步舉證
以刑事訴訟程序而言,在偵查程序中如醫療過失的情事涉及較專業之醫療智識,或有尚待釐清的情形而有進行醫療鑑定的必要,偵查中檢察官有可能依職權移送鑑定,案件當事人也可以視情形聲請移送相關專業單位進行醫療鑑定。
以民事訴訟程序而言,案件當事人同樣也可以視情形聲請移送相關專業單位進行醫療鑑定,由法官最終決定是否有移送鑑定的必要。
至於實際上如何「視情形決定是否聲請為醫療鑑定」,無法一蓋而論,還是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就個案情形進行分析再決定,畢竟醫療鑑定耗時不短,且有可能產生相關的鑑定費用。
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加LINE預約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