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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得易科罰金」,是指在符合特定的條件時,法院可以在作成有罪判決時,諭知被告所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可以換算為罰金(例如: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令被告具有可以繳納罰金來代替入監執行的機會,而上述的「特定條件」如下:
-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 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 非屬給予易科罰金會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者。
而若法院的判決主文有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元折算1日」時,執行時實際上是否可以易科罰金,或准予易科罰金之後是否可以聲請分期繳納,都是檢察官的職權,需要在接獲地檢署的執行通知後,再行向檢察官聲請,由檢察官自行依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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