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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刑事案件被告未經法院羈押,而是以具保代替羈押,被告即具保人於繳交保證金(即所謂交保金、具保金)後,如果全程配合相關司法程序,沒有因為擅自逃匿而受沒入保證金的裁定或處分,就可以在下列時點向法院或檢察署聲請發還保證金(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
- 具保被告受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
- 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
-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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