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所謂的契約,原則上在雙方就契約的必要元素(諸如:標的、價金等等)意思達成一致的時候就成立了,無論是以口頭約定,抑或是行諸文字都不影響契約的成立,僅例外就某些特定的契約類型特別規定以簽訂「書面契約」作為成立的前提。
不論是前述哪一種契約類型,契約當事人間將雙方所約定內容白紙黑字清楚寫明,並簽訂書面契約,一般來說都是對於雙方契約權利義務的保障及契約履行的依據,簽署契約的當事人不能空口無憑說自己沒看清楚就否認契約的效力,但在某些法定的情形下,在法律所規定的消滅時效期間還沒完成之前,是可以依法主張「撤銷訂定契約的意思表示」,抑或「契約的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效」的,例如: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訂定契約、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契約內容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等等。
至於要使用何種方式來撤銷或主張無效,則必須要視個案情形而定,建議就具體情形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以避面錯誤主張或錯失維護自身權利的時機。
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加LINE預約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