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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房屋承租人欠繳租金達2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仍然持續欠繳,出租人可以催告承租人,要求承租人須在一定期間內支付租金,若承租人逾期仍然沒有給付積欠的租金,出租人就可以單方面終止租賃契約,並依法收回租屋,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溫馨小提醒:
建議出租人以書面發函方式進行前述「催告」及「終止契約之通知」,以避免如後續有相關爭議發生,卻無法具體證明出租人有依法踐行上開程序的窘境發生。
另外,因大多數租賃契約均約定押租金得用以抵充承租人所應繳付的租金,故建議出租人於承租人以押租金抵充租金完畢後,仍然欠繳達2個月以上租金總額後,再行採取上開行動,以確保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溫馨小補充:
如果承租人的租金給付時間是約定於每期開始時先行支付,則除了欠繳租金金額達2個月租金總額外,另需遲延給付租金逾2個月,承租人仍然持續欠繳租金,出租人才能採取上述方式終止租賃契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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