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關於閱卷的問題,要區分為「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來說明:
「民事案件」
在民事案件中,案件的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都可以向該管法院聲請閱卷,在例外的情形下,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經當事人同意,或向法院釋明該案件對於自己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卷,且經法院裁定許可的話,也是能夠閱卷的。
而前述可以進行閱卷的主體,當然可以委任律師協助至法院進行閱卷沒有問題!
「刑事案件」
而在刑事案件中,又要區分為「偵查階段」及「起訴後之法院審理階段」:
在偵查階段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案件當事人及辯護律師都是沒有辦法閱卷的,但偵查程序如有羈押審查程序,則例外可以委請律師閱卷後到庭辯護,要注意的是,此時所閱得的卷證資料仍有偵查不公開的限制,只能於該訴訟中使用喔!
在刑事案件經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至法院審理後,則不在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限制,被告及告訴人都可以委由律師即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向法院聲請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