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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民事判決或是刑事判決,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間都是收受判決後的20天內,也就是說,如果要提起民事或刑事上訴,必須要在「收到法院判決正本的隔天開始起算20天內」提起,才符合法律規定。
另外,如果判決當事人的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的話,還需要加上在途期間之日數,也就是寄送過程所需要的時間,而這個「在途期間」日數是有固定的標準依據的,請參照司法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例如:某甲住所設於南投縣信義鄉某村落,其於109年5月5日收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依照上開在途期間標準,其在途期間為3日,所以該判決上訴時,其上訴期間之最後日為109年5月28日,若某甲至109年5月29日始向法院提起上訴,則其已逾上訴期間,所提出之上訴,將遭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