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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外遇偷吃/出軌是否可以訴請離婚,要取決於配偶與小三/小王之間發展到何種程度。
民法所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中,與「配偶出軌」有關的類型包含下列2種: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也就是說,民法規定必須在配偶「肉體出軌」,有與小三/小王合意為性行為,且有證據足以證明的情形下,才會構成上開法定離婚事由;換句話說,如果配偶只是「精神出軌」或還在「單純交往約會」階段,還沒有回到本壘的話,則不構成上開法定離婚事由。
「配偶間婚姻有重大破綻,難以維持婚姻」:
雖說前述的法定離婚事由必須要達到「可以證明配偶有與他人合意性交」的程度才能構成,但先別氣餒,民法所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中還是有較具彈性空間的類型,也就是「若配偶間的婚姻已經嚴重破裂,且一般人客觀來看都會覺得這段婚姻根本沒有可能走下去」,此種情形也會構成法定離婚事由;換句話說,縱然沒有辦法證明配偶跟小三/小王間有發生性行為,但如果可以證明配偶跟小三/小王間行為舉止親暱程度明顯逾越一般朋友關係,就仍有可能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成功。 不過,要注意的是,依據這個種類的法定離婚事由訴請離婚,還有一個重要的條件,也就是需要訴請離婚的一方是「對於婚姻破裂的責任較小的一方」才有可能裁判離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