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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共有土地」,在法律上可以分為「公同共有」及「分別共有」兩種狀態,其間主要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時享有該土地/不動產的全部,後者則具有「應有部分」的概念,每一位共有人都就該土地/不動產的每一個質點享有該應有部分比例的權利。
而依前述的說明,其實就可以大致窺探及理解到處在共有狀態下的土地時常會出現使用效率不彰的情形(請參「房屋/土地共有人可以無償使用該不動產嗎?」一文),但不用擔心,共有土地原則上是可以分割的,分割之方法主要包含原物分割、原物分割搭配金錢找補、變價分割等方式,而分割方式則主要包含以下3種方式:
- 協議分割:如果共有人間可以達成共識,可以就達成共識的分割方法簽訂分割協議,並據以辦理共有物分割。
- 調解/調處分割:如果協議不成,亦可考慮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分割。
- 裁判分割:如果無法透過協議或調解/調處分割,共有人可以隨時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請求法院進行裁判分割。
無論採行上述何種方法與方式,都會很大程度的影響自身的財產權利,建議透過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在訂定分割協議時、簽署調解內容時、透過訴訟爭取權利時,均能夠妥善且全面地維護與最大化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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