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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原則上可以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且不用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而所謂「通訊交易」指的是:「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也就是說網購也是屬於通訊交易的範疇,原則上也可以在收受商品後的7天內無條件退貨,也就是俗稱的7天鑑賞期。
但為了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網購消費者的無條件退貨權利在某些情形下是例外不能行使的,而這些「例外」僅限於下列情事(請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溫馨提醒:若要排除上述網購消費者的7日鑑賞期內無條件退貨權利,必須要在交易前以電子方式,用文字預先告知消費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