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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政府機關對於詐騙手法的宣導相當普及,檢警機關也對於打詐不遺餘力,司法機關目前也普遍認為一般大眾均應得知悉提供自己的帳戶供他人使用,就極可能會遭詐騙犯罪者(組織/集團)利用,所以除非可以明確證明自己並沒有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交給他人使用,或確實都是在合理可信、一般人均可能受騙的情況下被他人騙取,否則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的人,絕大多數都會被認定為對於帳戶可能被拿去做不法詐欺行為有所認知,故極可能成立(加重)詐欺罪及洗錢罪的幫助犯,甚至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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