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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請參考「寫遺囑一定要找律師嗎?」一文),隨時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更改遺囑內容!
而更改/撤回原先已訂立的遺囑的方式,又可以簡單分成以下2大種類型:
「重新訂立一份新的遺囑」
如果立遺囑人在訂完第一份遺囑後認為有需要就該遺囑內容進行調整修改,可以隨時重新訂立一份新的遺囑來覆蓋舊遺囑的效力,簡單來說,遺囑基本上是以最新的為準!
「在原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或故意破毀/塗銷原遺囑」
立遺囑人也可以直接在原先已訂立的遺囑上註明廢棄,或直接將原遺囑破壞掉,在這樣的情況下,即視同立遺囑人撤回該遺囑。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立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內容有相牴觸的情形,依據法律的規定,該有牴觸部分的遺囑亦將會被視同撤回,但因此種類型較不明確,不安定性較高,如果將來涉訟也會產生舉證上的問題,故不建議立遺囑人以此種方式來更改/撤回原先已訂立的遺囑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