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可以簡單分成以下5種類型:
-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自己書寫遺囑全文,書寫時必須要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的遺囑類型。
-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頭說明遺囑的要旨及內容,並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立遺囑人同行簽名的遺囑類型。
- 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是指立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遺囑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向公證人表示該密封文件為自己的遺囑,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立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立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的遺囑類型。
溫馨提醒:如果上開密封遺囑不是立遺囑人本人所親自撰寫的,就要另外向公證人說明撰寫人的姓名、住所,讓公證人一併記錄在密封遺囑的封面上喔!
- 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口頭說明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同行簽名的遺囑類型。
- 口授遺囑
而「口授遺囑」則是在立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述其他方式為遺囑的時候,才能採取的立遺囑方式,主要可以透過筆記或錄音2種方式進行,但因此種遺囑類型的不安定性較高,所以法律上亦規定於立遺囑人訂立口授遺囑後,如果有幸又回復能夠依前述其他方式製作遺囑的能力的話,則從該有能力依前述其他方式製作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立遺囑人原先所作成的口授遺囑就會失其效力,須重行另立新的遺囑。
綜觀上述的5種法定遺囑類型,可以發現其實並不是必須得找律師才能夠撰寫遺囑,然而每種遺囑都有其嚴格的法律要件存在,如果在沒有找專業律師協助的情況下自行製作遺囑,卻不幸有所疏漏,恐導致遺囑效力有所瑕疵,最終引發更多的遺產糾紛的結果,或許更加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