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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間離婚的方式主要有2種,分別為「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
「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又可以稱為協議離婚,簡單來說就是配偶雙方已經和平達成離婚共識,並在談攏相關的離婚條件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
「裁判離婚」
如果配偶雙方沒有辦法達成離婚共識,在具有特定法定事由的情形下,配偶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裁判離婚的。
另外,如果配偶間要私下達成「兩願離婚」很困難,但又覺得「裁判離婚」所需要耗費的時間、心力太多,那麼也可以先嘗試採行折衷的「調解離婚」:
調解離婚也就是在配偶間自行達成離婚共識有困難,但又還沒有完全撕破臉的情況下,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進行調解,由相對中立的調解委員來協助雙方進行冷靜溝通,如果調解成立,法院就會依職權通知相關的戶政機關,如果調解不成立,配偶的任一方還是可以視情形自已決定要不要提起離婚訴訟。 溫馨小提醒:如果採行「裁判離婚」的方式處理,法院在收到配偶的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後,也會依法先移送調解程序,讓雙方在調解委員(或調解法官)的調和、緩衝下,嘗試進行溝通協調,如果最終依舊無法達成共識,就會移回訴訟程序,由法官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