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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

遺囑相關諮詢、代筆遺囑、應繼分、特留分、歸扣

遺囑有5種類型

民法上所規定的遺囑共有5種類型:
1. 自書遺囑
2. 公證遺囑
3. 密封遺囑
4. 代筆遺囑
5. 口授遺囑

立遺囑的注意事項

每種遺囑類型都有必須具備的法定內容或要件,若有缺漏,恐導致遺囑無效;另外,製作遺囑時也應注意應繼分及特留分等繼承相關問題

常用法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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