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調查事件諮詢、外部調查委員、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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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調查事件諮詢、外部調查委員、行政訴訟
1.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如雇主因接獲受雇者申訴而知悉性騷擾的情形時,依法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 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的措施
2.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的服務
3. 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4. 對行為人為適當的懲戒或處理
其中,就性騷擾事件調查,雇主應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由該委員會進行訪談、調查、作成附理由的調查結果決議,並將該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相對人及雇主。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