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相關諮詢、和/調解、告訴、辯護、監所接見、
民事求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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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相關諮詢、和/調解、告訴、辯護、監所接見、
民事求償訴訟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1. 藉由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2.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前述各類態樣之行為
3. 違反被害人之意願
4. 與性或性別有關
5. 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 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聲請保護令
2. 提出刑事告訴
3. 民事損害求償
關於妨害性自主罪之態樣包含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強制猥褻及其各別相關加重刑責等態樣,被害人應儘速至醫療院所進行驗傷及相關採證,進而提起刑事告訴,可尋求專業律師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予以協助。
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