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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跟騷

性侵害相關諮詢、和/調解、告訴、辯護、監所接見、
民事求償訴訟

跟蹤騷擾行為之態樣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跟蹤騷擾行為須具備之要件

1. 藉由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2.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前述各類態樣之行為
3. 違反被害人之意願
4. 與性或性別有關
5. 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跟騷行為被害人的救濟方式

1. 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聲請保護令
2. 提出刑事告訴
3. 民事損害求償

妨害性自主罪之態樣

關於妨害性自主罪之態樣包含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強制猥褻及其各別相關加重刑責等態樣,被害人應儘速至醫療院所進行驗傷及相關採證,進而提起刑事告訴,可尋求專業律師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予以協助。

常用法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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