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相關諮詢、租賃契約修改審閱、押租金、修繕、
回復原狀、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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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相關諮詢、租賃契約修改審閱、押租金、修繕、
回復原狀、終止契約
租屋不以簽訂書面契約為必要,但簽訂書面租賃契約可以讓雙方的權利、義務更為清楚明確,且有所依據。
依據民法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由出租人負擔修繕責任。
若承租人遲繳房租(扣除押租金後)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常見的租屋爭議還有很多,諸如:房東片面漲租金、租賃物的毀損、轉租、房東賣屋或收回自用等,需視個案就租約如何約定,才能釐清爭議、解決問題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