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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

租屋相關諮詢、租賃契約修改審閱、押租金、修繕、
回復原狀、終止契約

租屋是否須簽訂書面契約?

租屋不以簽訂書面契約為必要,但簽訂書面租賃契約可以讓雙方的權利、義務更為清楚明確,且有所依據。

租屋的修繕責任?

依據民法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由出租人負擔修繕責任。

遲繳租金會怎麼樣?

若承租人遲繳房租(扣除押租金後)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其他常見問題

常見的租屋爭議還有很多,諸如:房東片面漲租金、租賃物的毀損、轉租、房東賣屋或收回自用等,需視個案就租約如何約定,才能釐清爭議、解決問題

常用法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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