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幫幫忙

線上預約法律專家
解決疑難雜症

諮詢項目

醫療/醫美

醫療/醫美糾紛諮詢、和/調解、告訴、辯護、民事求償訴訟

法律責任

醫療/醫美糾紛爭議,主要涉及之法律上責任為:
1. 刑事過失傷害等罪責
2.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問題涉及高度專業

此類爭議在訴訟上的主要爭點通常為醫療院所或醫師是否具有醫療過失、是否已善盡其告知義務等,乃該等問題均涉及高度專業,且在訴訟中時常透過醫療鑑定的方式釐清相關問題與責任,建議凡遇到此類紛爭應尋求專業協助,以最大程度地維護自身權益

常用法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醫療制度之改進。
   二、醫療技術之審議。
   三、人體試驗之審議。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
   六、醫德之促進。
   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律師幫幫忙

專業法律諮詢 陪您穿越人生中的各式關卡

立即預約免費諮詢

Copyright © 2024 麟霖國際法律事務所
 L’international Legal & Partners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使用 cookie 改善您的瀏覽體驗。我們假設您對此表示同意,您也可以進一步查看我們的隱私權政策內容。 接受 查看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