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相關諮詢、外遇、家事和/調解、賸餘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侵害配偶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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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相關諮詢、外遇、家事和/調解、賸餘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侵害配偶權求償
依民法規定,夫妻/配偶間離婚有2種方式:
1. 兩願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共識,並辦理離婚登記
2. 裁判離婚:如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共識,在特定情形下,一方可向法院請求離婚
可向法院請求離婚的法定事由共有11種類型: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上述第11種離婚事由類型,似採取所謂「破綻主義」,但單方有責的配偶仍不能請求離婚。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