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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2種方式

依民法規定,夫妻/配偶間離婚有2種方式:
1. 兩願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共識,並辦理離婚登記
2. 裁判離婚:如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共識,在特定情形下,一方可向法院請求離婚

離婚的法定事由

可向法院請求離婚的法定事由共有11種類型: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上述第11種離婚事由類型,似採取所謂「破綻主義」,但單方有責的配偶仍不能請求離婚。

常用法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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