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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提問:
「你好,當初頂讓一間飲料店,跟房東簽契約時有註明“歸還房產要恢愎原狀(不鏽鋼自動門一組),但原店面已找到人承租,房東現在要求除了扣除一個月提早解約金,還另要求要我償還(不鏽鋼自動門一組)估價後變現金給他,請問這是合理的嗎?現在導致新承租人擔心糾紛而不願再接收,所以可以跟房東另外求償嗎?另外,這是一間很老舊的透天,我們只承租一樓,如果估價全新的門框是否也不合理?」
林育杉律師回覆:
「您好:
承租人確有於租賃關係結束時負恢復原狀的義務(民法第450條第1項、第455條),但範圍僅限於『原始狀態』,不得擴張至全新更換。
又房東要求以全新品估價折現,恐缺乏法律依據,似應以『合理修復費用或折舊價值』為限。
另承租人既已支付所謂提前解約金以換取房東同意由承租人所尋得人繼續承租,則房東似不得再就相同損害重複請求。
而倘若房東過度或不當要求導致新承租人卻步,承租人得主張房東違約並求償。
至於估價以『新門價值』計算明顯不合理,似應以折舊後或修復實際費用為準。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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