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育杉律師回覆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讀者關於「資遣預告天數」之法律問題

林育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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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網址:https://law.sme.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39576

讀者提問:

「請問我目前滿一年未滿三年,資遣預告要提前20天告知,公司在11/17下午5點告知被資遣做到這個月底,但薪水會算到12/7,那想請問這樣算是有滿20天嗎?20天的定義是由看勞健保退保日期嗎?」

林育杉律師回覆: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已明文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依本問題所示,您的在職期間尚未滿三年,因此公司對您的資遣預告,依法必須在20天前為之,從而公司既是在11月17日為該資遣預告,而薪水算到12月7日剛好是滿20天,即似符合法律的規定。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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