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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網址:https://law.sme.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42393
讀者提問:
「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公司內部的福委會想要要用電子投票方式來選下屆委員,請問:這樣的投票方式於法是否有效?不論是否有效,是否都有法源依據可以參考嗎?」
林育杉律師回覆:
「您好:
股份有限公司之福委會採電子投票方式在公司法下並無明確之法律效力規定,其合法性則應據公司之內部規定以為決定。
然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東會中之電子投票制度已為公司法所允許(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參照),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組織之福委會採用類似之電子投票方式,自得參考該規定關於電子投票之相關規範運作,進而確立程序之透明性與合法性,並可參考勞動基準法暨其相關辦法中對於勞工福利事項的規定,以使福委會之運作仍須符合相關勞動法的精神與要求,又若福委會之選舉涉及個人資料(如員工編號或其他身分識別資料)之蒐集,亦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確保在電子投票過程中個人資料之隱私保護。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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