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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所謂夫妻離婚後的「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及負擔」,就是大家口中俗稱的監護權,也可以理解為口語上所說的「小孩歸誰」的問題(法律小科普:實際上,在法律規範中的「監護權」是指由父母以外的人,行使及負擔上開權利喔!)。
而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到底要交給爸爸、媽媽或是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主要可以透過下列2種方式決定:
-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雙方自行協議約定。
- 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雙方沒辦法就這個問題自行達成共識,則可以由父母其中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法院,或由法院依職權酌定。
簡單來說,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沒辦法自行協議約定,就必須要走法院,透過司法程序來解決。
但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其中一方以上開方式拿到親權後,也並非完全沒有轉圜的餘地,仍然是有更改的可能性的! 倘若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親權的一方,再拿到親權後,並沒有善盡保護教養的義務,或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形,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該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親權行使及負擔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