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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警示帳戶」,是指法院、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時,發現銀行存款帳戶涉及刑事犯罪而有調查必要時,通報相關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的情形。
而「遭列為警示帳戶」的效果,簡單來說就是該帳戶交易功能全部暫停,金錢均無法進出使用,且帳戶持有人將在該期間內無法再開立新帳戶;除此之外,帳戶持有人名下的其他帳戶也極可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致交易功能也一併遭暫停使用。
如遇上開情形,原則上需要待相關刑事案件獲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於檢察官起訴後,經法院判決定讞且執行完畢後,才可以持相關證明至原通報機關(通常為警察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溫馨小提醒:
警示帳戶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也就是說,基本上警示帳戶最長的警示期限為3年,如果「超過2年而未延長」或「雖經原通報機關通報延長1年,但已超過3年」者,該警示就會自動失效(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