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育杉律師回覆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讀者關於「客戶下訂單後不讓我司出貨」之法律問題

林育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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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網址: https://law.sme.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41173

讀者提問:

「客戶向我們公司購買兩種產品,在收到採購單後都已為客戶備料
A產品下採購單後已經支付訂金,後要求延單
B產品下採購單後支付部分訂金,並要求先出部份貨品後未支付剩餘款項,剩餘數量延單

現我司要求客戶支付B產品已出貨但未支付的剩餘款項,客戶主張A產品已支付訂金,款項上實際上為溢付
1. 請問這種說法是否合理?
2. 我司是否可主張採購單為合法契約,要求客戶消化庫存、安排出貨並支付貨款?」

林育杉律師回覆:

「您好: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準此,如 貴公司與客戶間約定進行2筆不同之買賣,且客戶已就該2筆買賣皆分別給付 貴公司相當金額之定金,依上開規定似即可推定 貴公司與客戶間已分別成立2個不同之買賣契約,自應分別論之,乃除非 貴公司亦同意客戶上開類似於抵付的做法,否則應不可混為一談。

據上所述, 貴公司既與客戶間已分別成立2個不同的買賣契約, 貴公司即應得依雙方所約定之內容交付商品,並要求客戶給付相應價金。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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