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相關諮詢、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改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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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相關諮詢、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改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契約
在法律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稱為「親權」,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於例外之情形下由其中一方為之。
監護又可區分為「未成年監護」及「成年監護」。
1. 未成年監護:若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因而產生未成年監護問題。
2. 成年監護: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喪失行為能力,而需受監護宣告所生成年監護問題
又與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宣告人間具有特定關係之人,就上開親權行使或負擔者及監護人,均可向法院聲請改定。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