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相關諮詢、遺產分割、拋棄繼承、法定清算、自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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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相關諮詢、遺產分割、拋棄繼承、法定清算、自行清算
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即開始,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除非該權利、義務是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就法定繼承方式已修改為限定繼承,即若繼承人沒有在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原則上就採行法定限定繼承的方式,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溫馨提醒:話雖如此,但繼承人仍須踐行陳報遺產清冊等法定事項,才能夠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在尚未分割前是處於公同共有狀態,民法雖對於繼承人的應繼分、特留分都有明確的規定,但繼承人等還是可以透過合意的方式(如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或以訴訟手段(即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來分割遺產。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