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育杉律師回覆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讀者關於「個人賣家,有說明商品瑕疵」之法律問題

林育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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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網址:https://law.sme.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39879

讀者提問:

「想請問一下,我在旋轉賣自己用不到的全新包包,有人跟我購買,殺價好幾千元會同意購買,其中一個包包,我於網頁有說明某處有瑕疵,能夠接受再購買,買家今天收到商品,表示自己沒有看到說明,又說我商品有瑕疵要退貨退款?請問我該退款給她嗎?須退款多少?」

林育杉律師回覆:

「您好:

如賣家僅偶然販賣自己買過之二手商品,即可能被認為非企業經營者,乃消費者與此等賣家交易,似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先予說明。

您既有於旋轉拍賣網站上(事先)說明:「(所出售之包包)某處有瑕疵,能夠接受再購買出」,此如被認屬「免責聲明」,即買賣契約中常見之「賣家不負民法瑕疵擔保的責任」條款,且無顯失公平情事,實務上通常承認為合法而非無效,從而本件買家似不能以該包包有瑕疵而主張退貨退款【且買家自陳(可歸責於己)未看到上述(免責)說明,似亦未否認該聲明之存在)】。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加LINE預約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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