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育杉律師回覆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讀者關於「特別休假使用」之法律問題

林育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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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網址:https://law.sme.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43365

讀者提問:

「想詢問與公司約定的特休是周年制,我於2022年8月1日入職,將於2025/04/30離職,請問到4/30前我還是可以把雇主給的10天假使用完嗎?因為詢問公司公司說要按比例沒有十天」

林育杉律師回覆:

「您好:

不論公司與您約定用哪一種方式給假,一旦雙方勞動契約終止,即須就您未休畢之日數進行結算。

由於勞工可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其到職日與離職日而有所差異,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就本例而言,您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日到職,並預計於114年4月30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所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時之3日,以及滿1年時之7日,共計10日;其中,滿1年之7日特別休假,尚不因您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故仍有7日之權利,若還有未休之日,便須以日折算工資予您。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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