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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網址:https://law.sme.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39640
讀者提問:
「(保全物業-總幹事)11/27拿每日日誌請我填寫 ,11/29訊息告知補11月整月份日誌資料 。未補齊前,只支付薪水一半26400,其餘補齊後才補發剩餘薪水。目前仍在職,未填寫離職單。」
林育杉律師回覆: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6條亦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準此,除非勞資雙方另有特別約定,否則雇主即應(全額)給付薪資,不得片面作任何預扣。
至於提供日誌是否為(該)勞方之工作內容而為其義務,及如勞方未履行(該)義務是否致生資方損害,日後若(另)有爭訟,尚應由資方加以舉證證明。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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