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育杉律師回覆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讀者關於「工程承接糾紛」之法律問題

林育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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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網址:https://law.sme.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40156

讀者提問:

「不好意思。可否請問一下。我有承接一個工程。但是當時我沒公司行號。所以借用親戚的公司行號承接。因前些時間我的那個工程的主承商通知可以請工程尾款了。因最近跟親戚關係搞的不太好。但是我通知親戚幫我蓋章申請。親戚卻都不理會。請問我有什麼辦法讓對方債券轉讓。因為我現在也有自己的公司行號。因主承商的工程師可以幫我證明這個工程案是他跟我接洽的跟所有案子都是我施做完工的。並不是我親戚。而且這個案子的業主也可以替我作證也是我施做完工的。請問這種問題我該怎樣做才能爭取那些工程尾款。如果親戚他跑去申請尾款了。但是不把那些款項給我。我有什麼辦法爭取回來」

林育杉律師回覆:

「您好:

類此借名(承包工程)案件,您與所借用之公司間似得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請求該公司配合相關請款作業,以及受款後交付或移轉與您(民法第541條)。

惟借用他人公司名義承攬工程,並且使用該未實際從事承攬工程的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領款憑證,不論借用人或是被借用公司(代表人)皆恐牽涉稅務刑責的問題(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宜併注意。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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