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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網址:https://law.sme.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42359
讀者提問:
「想請問,凌晨在果菜市場兼職,但早班實在太累導致晚上無法起床,連續曠職三日被開除,期間雇主跟我雙方都沒有任何聯繫,但當月還有做12天的班,這樣還可以去領剩下的薪資嗎??(有傳訊息給老闆但目前沒得到回應)」
林育杉律師回覆:
「您好:
勞工因連續曠職三日被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解雇後,雇主仍須支付該勞工在當月已經工作12天之薪資,乃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雇主有義務按約定支付勞工的薪資,且薪資應與勞工實際工作日數或工作時間相對應,因此雇主必須支付該勞工當月已經工作的12天的薪資,即便該勞工因曠職而遭到解雇。勞工仍可依法要求該部分薪資,若雇主拒不支付,勞工可以向相關勞工單位尋求(法律)救濟。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