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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網址:https://law.sme.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42245
讀者提問:
「在當負責人期間 公司有欠稅。但是現在公司以轉移給新的負責人。那之前欠稅的責任是新負責人要負責還是原本舊的負責人要負責 目前執行署已經準備要傳喚舊的負責人出庭」
林育杉律師回覆:
「您好:
根據題示,您既為該公司欠稅年度的負責人,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第 3 項的規定,行政執行機關自可命您以公司前負責人的身分報告任於職期間內的財產狀況或資金流向等事項,甚至還可依法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
據上可知,您在喪失該公司負責人的資格後,仍在(行政)執行之必要範圍內是不能免責的。所謂『於執行必要範圍內』,實務上則是衡量報告人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對執行程序進行之影響是否消失而定。
更為詳細說明,有興趣的話可進一步參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 101 年度法律及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之提案三討論。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加LINE預約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