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育杉律師回覆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讀者關於「勞動契約沒有甲方統編及負責人」之法律問題

林育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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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網址:https://law.sme.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42244

讀者提問:

「乙方到甲方協會擔任行政人員工作,工作期間甲方沒有提供勞健保,並在乙方工作前要求要簽甲方的勞動契約,勞動契約裡甲方沒有合法公司行號及統編和負責人也沒有大小章,試做一個月後發現不適合甲方協會,故乙方提出離職,請問這樣的勞動契約有法律效益嗎?」

林育杉律師回覆:

「您好:

依題示,該勞動契約書似因欠缺雇主資格(非公司行號、具法人資格或合法之非法人團體)、未蓋有負責人簽章,顯有法律瑕疵,甚至可能無效(至於雇主未依法為勞工辦理勞保、健保,雖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6條之規定而可能會受到主管機關之處罰,然似不影響契約之有效性)。然而,由於雙方事實上已履行勞動關係,乙方似仍可依據事實勞動關係主張相關權益,乃乙方可以合法提出離職,並就未獲實現的合法權利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訴訟,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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