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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網址: https://law.sme.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40609
讀者提問:
「您好,我於2月底有在網路下單一項產品,產品約在3月初到,領貨後發現產品有故障,產品內容與賣家在網路上放的也不相同,也馬上聯絡賣家申請退款,賣家卻遲遲不退款,訊息也不讀不回1.若賣家遲遲不肯退款是否可以提告?謝謝」
林育杉律師回覆:
「您好:
消費者向網路商城的賣家網購商品時,得享有7天的鑑賞期,且辦理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乃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9條第1項)。又經消費者通知賣家退貨後,企業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自行取回商品(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準此,您本可不附理由向該網路賣家退回商品要求還款。
況且,該賣家所售產品既有故障之瑕疵情事,甚至該產品內容也與其在網路上放置的不同,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您依法亦得解除買賣契約,請求還款甚至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第256條) 。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