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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說明的是,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案件當事人可以委任律師或與自身具有特定關係的人代理到庭,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是委任律師以外的人到庭,需要得到承審法官的許可才能夠順利代理開庭。
在有律師或上開具有特定關係的人代理訴訟當事人本人到庭的情況下,訴訟當事人本人可以自行選擇要不要一同前往,即便本人不到庭,也不會對於訴訟當事人本人造成程序上的不利益。
而在「訴訟當事人沒有委任任何代理人,卻仍未到庭」,或是「雖然訴訟當事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但兩者均未到庭」,而該案對造有到庭的情況下,如果該次開庭時為「言詞辯論程序」,對造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當庭向法院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法院就可以依到場當事人的上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法院仍然會考量該案件卷內的全數相關證物資料來進行認定及判決,但因法院僅聽到到庭的一方單方面的說詞,故仍有可能對於未到庭的一方產生不利的影響。
溫馨建議各位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為了確實保障自身權益,在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後,記得要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自行準時到庭,如果真的有事無法出庭,也要儘快向法院請假/聲請改期(請參「被法院傳喚能請假嗎?」一文)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