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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常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繼承人積欠被繼承人的債務,當然也不例外!為了維護各繼承人間的公平性,並為因應前述的狀況,民法在繼承篇章設計有「扣還」此一制度。
「扣還」簡單來說,就是在繼承人積欠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情況下,應該要把繼承人所積欠被繼承人的債務金額,當作是遺產的一部分,意即需要加回到遺產總額裡,一併進行繼承分配(民法第1172條規定參照)。
舉例來說,如果甲、乙育有A、B、C三個子女,而A欠甲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甲後來年邁離世,僅留有存款110萬元,無負債。於甲去世後乙、A、B、C即為甲的繼承人,此時即應將A欠甲的10萬元債務計入甲的遺產中一併進行繼承分配,也就是說甲所遺留的遺產一共是120萬元(即110萬元+10萬元=120萬元),由乙、A、B、C平均分配(詳細說明可以參照先前所發佈的「誰是繼承人?」、「遺產如何分配?」兩篇文章!),即4人各別可分得30萬元,從而,乙、B、C均可各分配到30萬元,而A實際則僅得再受分配20萬元喔!